原告阳**与被告罗**、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被告罗**,被告平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太平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当事人申请庭外调解扣除审限自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70,478.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罗**辩称:1、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交警队责任认定没有异议。2、我驾驶的车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150万元。3、事故发生后我为阳**和廖春梅各垫付医疗费2,000元。
被告平安...(本文书还有2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