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陈*、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下落不明,本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其没有到庭,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陈*、刘**退还王**股权价款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10189元(以18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2020年3月2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另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由陈*、刘**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5日,王**与陈*签订《股...(本文书还有2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