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杨**系初犯、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本文书还有4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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