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安徽贵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贵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1000元/月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水泥制品生产和加工,被告因业务需要原告为其提供水泥制品货物。2022年10月16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合计欠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证据2、被告企业信息查询材料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证据...(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