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余*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于2018年7月8日入职云南千顺快递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入职后余*要求原告与另一员工胡梓瑗一同办理云南九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相关手续,要求将原告登记为云南九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从云南千顺快递有限公司离职,此后与云南九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联系,从未任职于被告云南九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也从未以总经理的身份实际参与过经营管理并领取报酬。但直到2021年7月,云南九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仍将原告登记为总经理一职,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与其法定代表人余*协商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余*...(本文书还有1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