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郎*与被告北京某教*******(以下简称某公司)、北京某教************(以下简称某延吉分公司)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某延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公司、某延吉分公司向郎*返还费用26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郎*与某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签署《培训服务协议书》,郎*于2022年6月18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培训费人民币26300元。因某公司承诺,郎*笔试或者面试不通过未被录用,则全额退还培训费。郎*于2023年4月6日初试未通过,向某公司提出退费申请,某延吉分公司承诺30-4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费,即最晚应于2023年6月1...(本文书还有1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