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钱**及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截至2024年7月17日的借款本金654664.28元、利息43875.2元、罚息3220.13元,共计701759.61元,及自2024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2757.9元;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位于泰州市姜*区xx世纪城**号楼**室不动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本文书还有1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