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2024年1月19日,被告人彭**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彭**处扣押了中国银行卡(尾号**)一张以及黑色苹果12pro手机一部。2024年9月2日,辽宁省办公机关将被告人彭**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内的10万余元进行冻结。
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并有被害人姜*某、莫**、王**、高**、李*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接收回执单、涉案财物入库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银行开户信息、银行流水明细、...(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