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宋**申请再审称:(一)(2023)豫0923民初****号案件中,未按规定送达诉讼文书,裁定认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归李**所有,超出原告诉请。本案二审程序违法,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独任制审理错误。(二)村委会出具证明案涉土地使用权归李**所有,原审对此予以采信错误。村委会只是自治组织,无权出此证明。隆兴公司租赁的土地来源是,贾**以每年每亩900元价格租赁本村三家的土地,贾**又以每年每亩13000元价格租赁给隆兴公司。(三)本案《土地租赁协议书》系复印件,原审予以采信错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李**辩称:(一)宋**主张原审程序违法,但二审已经在庭审中告知了双方当事人采用独任审理,双方也表示同意,由此可以证明原审程序...(本文书还有1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