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行蕲春支行)与被告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蕲春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蕲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偿还截止到2022年6月13日借款本息106190.9元(其中本金99957.02元,利息6223.88元,借款执行利息按3.45%计算,逾期利息按5.175%计算),后期利息按照5.175%自2022年6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9日,被告蔡**因生产经营周*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10万元,约定执行利息按年息3.45%计算,逾期利息在执行利率基...(本文书还有1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