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固原某运*****(以下简称博凯货运公司)与被告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凯货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凯货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何**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购车款28416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何**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977元(按照2023年3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即14.6%计算至2023年12月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何**签订了《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原告将自有的一辆东风牌货运汽车以分期付款买卖的方式转让给被告何**,车*为dfxxx,车牌号为×××,发动机号:...(本文书还有2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