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朝*************(以下简称被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住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楼**单元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原告父亲于某禄,他有3个子女为于某敏(女)、于**(男)、原告。父母生前,原告与他们共同居住、生活、照顾父母至终。1996年12月父母先后离世,原告依然按照原租赁合同一直居住在该房屋,按时缴纳房租和有关费用,于**没有在该房屋居住。2019年,该房屋被征收,于**以“被征收人”之名与征收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事务中心)签订了《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按照协议补偿二套二居室。在签协议前,于**多次对原告说补偿的两套房屋每人一套,货币每人一半,并于2019年3月14日下午一起去永安里征...(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