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鼎香帅(上海)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香帅上海公司)、原审被告吴**、无锡鼎香***********(以下简称无锡鼎香帅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鼎香帅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原审被告无锡鼎香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鼎香帅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鼎香帅上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鼎香帅上海公司提供的《无锡鼎香***********股东会决议》,属于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2014年2月19日的《无锡鼎香***********...(本文书还有3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