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内蒙古振*********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山东蒙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4)鲁1328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内蒙古振*********上诉称,1、案涉纠纷系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内蒙古振*********(以下简称振东公司)作为股权受让主体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现振东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恶意诉讼。而且振东公司的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镇,振东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也是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而并...(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