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被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13400元,并偿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因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根据被告王**指示将借款汇入被告沈**银行账户,合计39万元。之后,原告又陆续将款项汇入被告沈**账户,合计23400元。至此,上述两笔借款共计4134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置之不理。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王**是2013年微信上认识的,想做女朋友关系,她说要买房子钱不够,就借钱给她买...(本文书还有2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