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1974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92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上诉人葛**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可光******(以下简称可光公司)、钱**、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上诉请求:1.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可光公司立即返还其国际经济分析专业硕士项目费用145000元、作业、考试、论文、实习费用33000元、公证费用1500元,赔偿其公证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181500元;3.改判由钱**、王**对第2项费用即181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可光公司、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全程不出国即可获得胡安卡洛斯国王*学(以下简称胡卡大学)国际经济专业硕士毕业证及留学服务认证是双方达成的重要合意内容,浙江卡洛斯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洛斯公司)多次明确表达保证无需出国意思表示;二、一审法院对合意内容、合同义务认定存在错误;三、卡洛斯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在不出国的情况下获得胡卡大学毕业证及留学服务认证;四、卡洛斯公司应当代其完成国际经济专业硕士一年期间所有作业、考试、论文服务;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本文书还有6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