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某公*因与被上诉人陈*、格*****、原审第三人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4)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某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4)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判决内容,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4)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租赁合同》签订主体认定错误,在上诉人一建公司和被上诉人租赁站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方面的认定自相矛盾1.判决书认定:“2015年10月15日,被上诉人经营者闫**与上诉人青海某公*签订编号为2015010015的《租赁合同》”,...(本文书还有14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