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以下简称甘肃银行)与被告邢**、冯**、张**(以下简称金安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邢**、冯**、被告金安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邢**、冯**、金安房地产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280,812.52元(利息算至2024年8月11日),其中贷款本金259,175.4元,贷款利息21,637.12元,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并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金安房地产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邢**、冯**抵押的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秀水街金安水乡秋水园**号楼**单元**室[甘(2017)张掖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506号)的房地产处置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3日,邢**向原告借个人住房按揭贷款35万元(借款合同号******00270),贷款期限15年,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32年1月22日止,贷款利率5.88%,借款逾期...(本文书还有4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