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集团股*****(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钟**、钟**、郑*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钟**、钟**、郑*对原中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某公司”)对原告某公司应负担的未清偿债务1543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钟**、钟**、郑*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7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2072破申****号民事裁定受理原告某公司对中山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9月27日,中山某公司管理人对原告某公司申报的两笔普通债权进行审查后确认债权总额为154300元,具体分别为:(1)(2018)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为(2020)粤2072执****号】案确认的赔偿款60000元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合计62150元;(2)(2017)粵01...(本文书还有4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