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汇某*******(以下简称汇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汇某********(以下简称某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3)鲁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汇某公司支付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658.22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汇某公司并未与张*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未要求张*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其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证明责任,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汇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其与张*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甚至也无法证明汇某公司存在与张*签订合法正规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长达两年的工作时间内,汇某公司明知未与张*签订劳动合同仍未采取正确的措施纠正自己的行为,严重违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差额的规定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汇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用工,保证劳动者的权益,汇某公司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分配责任存在矛盾。一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法律采用双重标...(本文书还有5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