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3638元;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24日13时许,被告夏**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处安陆市南城办事处四里村路段时,与行人原告相*,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即原告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损失43638元。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夏**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书...(本文书还有1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