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上海浦乐******(以下简称“浦乐公司”)、第三人上海禹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因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原告申请,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价。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核后依法予以合并审理。本案于2023年8月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李**、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到庭参加诉讼。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确认案涉合同相对方为原告与被告,本院依法通知第三人退出本案诉讼。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中冶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后因被告未按鉴定单位要求缴纳鉴定费,质量鉴定作撤件处理。2023年11月14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余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63,38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063,38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2021年3月1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余款1,064,861.5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4,861.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2021年3月1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借用禹铭公司的名义(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签订《东渡ktv装修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负责上海市青浦区淀山湖大道**弄东渡蛙城东区地下**层**号b1-17号铺位paraktv的装...(本文书还有8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