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1375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1日11时08分许,案外人李*驾驶车牌号为鲁c2****小型汽车沿山**由南向北行驶时变道与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郭**驾驶车牌号为鲁c2****普通摩托车由南向北向右变道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外人李*驾驶的车牌号为鲁c2****小型汽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案...(本文书还有1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