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以下简称鑫河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事实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傅*,被告鑫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陕v******号出租车所有权与经营权归原告所有和享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陕v******号出租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租车经营合同无效。当庭撤回第2、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月12日从出让人彭*(上任车主)处以294000元购买了陕v******号出租车及车辆牌照,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出让人彭*支付了购车款294000元。购买车辆后,在车辆的运营中,车辆管理费、审验费以及营运证审验费等各项费用均由原告个人承担。原告认...(本文书还有2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