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疆福连*******(以下简称福连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万国********(以下简称万国恒业公司)、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以下简称祥盛公司)、一审被告葛**、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连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福连城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福连城公司提交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涉案520万元的账户收款人系原强。在原审庭审期间提交的银行流水中因银行系统原因无法显示原强的姓名,现取得新的证据银行凭证显示原强账号*******,*******。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万国恒业公司隐匿已分割给工行的面积、已转让给德克士公司的面积及虚报扩建面积,提交虚假材料办理登记面积严重虚假的产权证书,提供面积虚假的产权...(本文书还有2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