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巫**、巫**、肖*因与被申诉人刘**、河源市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1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民监(2020)****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粤16民监****号民事裁定,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巫**,被申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3,被申诉人河源市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巫**、巫**、肖*与刘**达成口头和解协议。2019年8月21日,巫**、肖*根据双方达成的口头和解协议向刘**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20年1月23日之前(分两期)全部履行一、二审判决书确定的各项法律义务,自愿放弃申诉权。2020年1月23日,巫**、巫**、肖*按付...(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