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5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初,原告计**被告处购买玉米种子。2021年2月20日和2月24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微信账户付款36000元和18000元。原告至今未收到任何货物,现要求被告退还货款,遂诉至法院。
被告杨**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原告与被告协商一...(本文书还有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