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赵**因与被上诉人司**、海南好管*********(以下简称好管家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赵**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司**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刘**、赵**于2017年5月至11月的水表读数、用水情况的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在原审中,好管家物业认为系水表损坏导致水压异常,因此更换了水表,之后再次进行测试,未发现异常。在本次庭审中,好管家物业否认更换了水表”。后原审判决又认定“好管家物业向本院提交了**房的水表照片,确认该水表并未更换,并提供了**房的用水记录,根据其登记的水表情况,该房2017年5月用水43吨、6月用水49吨、7月用水53吨、8月用水59吨、9月、10月未抄表,11月用水61吨”。上述事实认定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好管家物业与刘**、赵**存在利害关系,在发回重审前的原审中,好管家物业自认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自认更换了水表,从而说明了水表读数不准确,不能以此推定刘**、赵**的房屋漏水,但其后在庭审中又否认更换了水表,法院据此认定“刘*和、赵**称**房在2017年5月至11月期间无人居住却存在用水记录,且刘**、赵**的举证又无法证明水不是由**房流下,根据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情况,应当认定**房天花板的漏水情况来自上方楼层的**房”,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误。好管家物业否认其换了水表,又拿出其单方登记的用水记录,均不能推翻其自认,无法对当初的自认自圆其说。好管家物业自认“系水表损坏导致水压异常,因此更换了水表”“之后再次进行测试,未发现异常”,其...(本文书还有8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