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融资************(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以下简称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代偿款464547.66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88.02元(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5日,以后按理赔款464547.66元为基数按每日0.04%为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代偿金额乘以每日0.04%乘以天数);3.判决被告支付逾期担保费16124.56元(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4.判决原告就抵押房屋位于武昌区**村*****小区(二期)**栋**单元**层**室房屋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支付律...(本文书还有3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