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36164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455元(按逾期部分价款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8年7月6日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要求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合同总价7232810元的10%为限);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设备37台,合同总价为7232810元,双方并对货品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将全部电梯送达被告指定的安...(本文书还有2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