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诉被告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甘友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诉称,原告是在宾阳县城经营广告公司的,被告向原告购买广告涂料,至2019年11月1日,被告尚*原告涂料款9140元未付。2019年11月1日被告以借条名义立下还款计划,承诺在2020年6月15日付清。到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但是被告不讲信用,拒绝还款。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判如所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涂料款91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农**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借条,证明被告在2019年11月1日承认尚*原告9140元,定于2020年6月15日还清;证据2、人口信息查询结,证明被...(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