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段**、朱*、郭*、嘉峪关溥*********(以下简称溥源商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段**、被上诉人朱*、被上诉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溥源商贸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王**在2019年9月30日庭审中陈述:“郭*打的条子1张,朱*打的条子2张,是陈**让我找郭*、朱*给我打证明,证明我干的工程量,称到时候付钱他们才认可。”以此认为本案涉案工程系上诉人与溥源商贸公司之间的工程款,而双方在(2019)甘...(本文书还有3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