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银川佳仕*********、原审第三人银川高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121民初****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上诉人银川佳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原审第三人银川高新***********的法定代表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关联关系图系根据一并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记载的股东信息进行梳理列明的图表,该图表信息均为工商登记信息,一审法院在未核...(本文书还有2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