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印**、朱**(以下简称印**夫妇)因与被申请人印**、李**(以下简称印**夫妇)及原审第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印**、朱**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双方虽无书面借条存在,但双方已就借款合意达成一致,且印**夫妇已实际交付案涉借款,印**夫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2.印**夫妇主张案涉转款7.9万元是第三人周*指示印**夫妇归还周*的借款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其已完成举证责任违反法定程序。3.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周*不当。印**夫妇与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与本案事实无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申请再审。
印**夫妇答辩称,案涉款项不是借款,是周*向印**夫妇的还款。1.印**夫妇均是银行退休职工,缺乏借款理由。2.印**...(本文书还有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