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6日,金刚石公司与农行柘城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1010*****0002877,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基础利率定价),根据每一周*约定的lpr加或减一定点差确定,并按周*浮动。该合同项下,利率调整以一个月为一个周*,点差为减3.915bp(1bp=0.01%),点差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其中,第一周*执行的lpr为借款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此后每周*执行的lpr按照借款提款日在该周*首月对应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重新确定。无借款提款日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对应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按照逾期期限分段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上浮50%计收罚息;30天以上至60天(含60天)上浮50%计收罚息;60天以上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期间采用固定利率(基准利率定价)计息的人民币借款,如遇中...(本文书还有4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