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住*******与被执行人江苏喜士*******行政一案,该案(2022)苏0812行审****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淮安市住*******作出的淮住建罚字[2021]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2501.4元及未按期履行处罚金额的加处罚款102501.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2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机动车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喜士*******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2、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喜士*******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文书还有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