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抚宁国资办对被告某戊公司提交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的质证意见,经本院综合考量,认定事实如下:
河南某某科技******于2013年11月4日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核准为某某科技******即本案原告某乙公司。
抚宁县某某资产经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名称变更为秦*岛市*****************即本案被告某丙公司。被告抚宁国资办系被告某丙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民币100000000元。
抚宁县水务局在2015年随着撤县设区名称变更为秦*岛市******即本案被告抚宁水务局。
河南某某科技******即本案原告某乙公司、抚宁县某某资产经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告某丙公司及抚宁县水务局即本案被告抚宁水务局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了《抚宁县城乡供水工程水表采购合同书》其约定的内容为: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三方达成以下采购合同,...(本文书还有3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