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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洛南县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陕10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洛南县三********(以下简称洛南俊智沙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洛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洛南俊智沙场的负责人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的上诉请求:1、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洛南俊智沙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洛南俊智沙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洛南县林业局2020年4月21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记载,洛南俊智沙场超范围开采1600平方米发生在2020年元月,但洛南俊智沙场支付的560559.8元系2019年8月、9月、10月三个月的林地补偿款,因此,上述补偿款与洛南俊智沙场超范围开采1600平方米无关二、一审法院认定洛南俊智沙场支付张**560559.8元系其财务人员失误造成没有依据为了解决缴税问题,张**与洛南俊智沙场约定,每月底双方根据当月的沙*销售量计算出当月的林地补偿款后,由张**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以张**向洛南俊智沙场销售沙*款的形式),每次开票前均需洛南俊智沙场向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说明当月张**(实际是张**找的人)向其销售沙*的数量和价款张**一方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将税票交付洛南俊智沙场的出纳(常**之妻),在经过沙场负责人签字后才会给张**打款2019年8月、9月、10月三个月的补偿款都是按照这一程序支付的上述事实说明洛南俊智沙场已经认可了上述费用是其应当支付的费用,所谓的财务人员失误更是无从谈起三、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8月、9月、10月洛南俊智沙场所销售的沙*均系超审批范围开采与事实...(本文书还有70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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