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3)桂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3)桂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已经构成被上诉人的自认,从证据中可以直接体现其交易对象是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而非某甲公司。原审判决遗漏查明某丙公司才是真正采购方、合同相对人的基本事实,并遗漏追加该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二、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严重...(本文书还有4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