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刘**、第三人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第三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2020)粤0306民初****号、(2021)粤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确定的王**应支付原告的110万元本金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22日三方达成协议后,被告和第三人仅向原告支付了四期款项共计70000元,剩余款项拒不支付,后业已生效的(2021)粤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偿付周**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借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以60...(本文书还有3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