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上诉人赵**及原审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不服金额223010.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的伤残鉴定存在重大瑕疵,其伤情不应构成四级伤残。依据被上诉人赵**的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中出院情况显示患者仍言语不利,找词困难,不完全性失语,不能进行正常交流,右侧下肢肌力改善,在家属的搀扶下可在室内短距离行走,按照指令完成简单的动作、饮食、睡眠可,二便无异常;查体显示:患者意识清、混合性失语,查体部分合作,双侧瞳孔*...(本文书还有4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