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绥芬河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绥芬河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所受伤害进行司法鉴定,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依法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1569.90元、交通费218元、财产损失256元,合计2040.8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4763.25元、残疾赔偿金548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03.40元、误工费934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880.75元、财产损失(手镯)256元、交通费267元、鉴定费用1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91966.9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6日10时20分许,尚延东驾驶黑c97**号东风小型客车沿绥芬河市乌苏里大街由西向东的中间车道行驶,行驶至通天路右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原告在绥芬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本文书还有5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