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某**、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陈**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8143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劳务关系,2018年期间,某**、陈**拖欠徐**劳务工资81430元尚未结清。徐**持《欠条》,上面明确写明“兹欠徐**(工人工资)141930元,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经手人:陈**(公司厂长,兼财务),欠款人:某**;2020年12月27日收现金20500元,收款人:徐**;2021年中秋节收1万元;2021年农历12月25日收3万元。”某**、陈**未依约还款,遂提起诉讼。
某**、陈**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为某**经营的石板材厂提供劳务服务。2018...(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