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王**、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崔**及被告崔**、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崔**共同给付姚**货款本金131,000元,并以13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一年期年利率3.85%加50%罚息即5.77%,自2020年10月18日起向姚**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2022年4月6日(535天)利息11,088.80元。合计142,088.80元;2.要求王**、崔**以131,000元为基数,按照lpr一年期年利率3.85%加50%罚息即5.77%,自2022年4月7日起向姚**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3.要求王**、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要求王**、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姚**原系讷河市彩色水泥预制构件厂经营者,该厂于2015...(本文书还有2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