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某某**与被告沈阳市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沈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其门头招牌中“xxx”文字;立即停止对商标的侵害;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变更其网络定位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与“xxx”相同或相近字样;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良好商誉原告作为一家连锁超市,通过特许经营的加盟方式,实现企业快速发展,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以物流配送、店面管理、单品管理、店面升级等系统再造服务统一辽沈地区超市及便利店的配送模式,并完成统一先进的管理模式。xxx连锁超市曾在沈阳市场共发展了350余家连锁便利店,形...(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