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杨**。
上诉人某食品有***、郑**因与被上诉人某食品有***、某**、某副食超*侵害商*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2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食品有***及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某食品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某**、某副食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食品有***及郑**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食品有***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食品有***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没有生产涉案商品,被上诉人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商品来源于上诉人,被诉侵权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没有生产涉案“乡巴佬”商品的行为,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商*权的情形。上诉人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本文书还有15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