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4)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上诉人马**与被上诉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在本院指定时间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判决;3.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采信证据缺乏合法性和证明力,所作判决不公正。某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自行定损时将不该定损的项目纳入定损,存在违法行为,马**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涉案车辆照片,并申请一审法院对涉案车辆依法进行鉴定、评估,但一审法院以“经本院咨询相关鉴定机构,因涉案车辆已经拍卖无实物,且原告不同意已被告留存证据作为鉴定检材,鉴定机构进依据原告...(本文书还有4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