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为与被告王*、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29115.21元(其中医药费31093.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80557.40元、护理费557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890元、辅助器具费1104元);2、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申请先后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两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并退回鉴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0日、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参加两次庭审;被告王*,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本文书还有3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