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殷*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陈*、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及被上诉人某甲公司、陈*、涂**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殷*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某甲公司、陈*、涂**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某甲公司违约导致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应当退还殷*已支付的全部款项267264元。一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割裂混淆款项性质,从而作出错误判决。1.案涉《合作协议》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从内容上来说,殷*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某甲公司将其承租的欧某达家具歌特店面1-**层中的其中**层(**层**层)交于殷*使用,按照80元/平方交付租金,起租时间为2021年9月1日。某甲公司需要保障转租的两层房屋店面门头、大门等设施均完好无损的给殷*使用。殷*付款的相对方是某甲公司的账户。从关系上来说,欧某达公司(以下简称欧某达公司)为案涉房屋的出租人,某甲公司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殷*为案涉房屋(1-**层)的次承租人。从性质上来说,案涉合同属于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转租的楼层、起租的时间、转租的费用及要求、次承租人的付款方式等,这些均为租赁合同的典型要素。虽然该协议名义上为“合作协议”,实际上就是对转租合同的概念或叫法上的表达方式。所谓的合作费用,其实是某甲公司在转租时希望殷*就其转租的部分已经装修产生的成本的分担而已,归根到底也是为了实现转租的目的。2.某甲公司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转租权,无...(本文书还有7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