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东营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东营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东营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对损坏的财产应尽量进行修复,能恢复原状的,应尽量恢复原状,但是否能恢复原状,应根据财产受损的实际情况和性质确定。一审依据的《车辆损失鉴定评估报告书》是鉴定机构综合车辆损失状况、汽车4s店维修价格,参照市场价、对涉案车辆损失价值的一个初步评估意见,且认定的配件价格与修理费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涉案车辆是否维修以及是否在汽车4s店维修并不能确定,也就是说被上诉人的车...(本文书还有2199字未显示)